來源:強勁地基工程 時間:2021.07.25 閱讀文本僅需5分鐘 瀏覽次數:1
濕陷性黃土在天然濕度下,其壓縮性較低,強度較高,但遇水浸濕時,土的強度則顯著降低,在附加壓力或在附加壓力與土的飽和自重壓力的共同作用下,并具有突然下沉的性質。工程實踐表明,當工業與民用建(構)筑物(以下統稱建筑物)的地基不處理或處理不足時,建筑物在使用期間,由于各種原因的漏水或地下水位上升往往引起濕陷事故。因此,在濕陷性黃土地區進行建設,對建筑物地基需要采取處理措施,以改善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減小或消除濕陷性黃土地基因偶然浸水引起濕陷變形,保證建筑物的安全與正常使用
濕陷性黃土地基的變形,包括壓縮變形和濕陷變形兩種。壓縮變形是地基土在天然濕度下由建筑物的荷載所引起,并隨時間增長而逐漸減小,建筑物竣工后一年左右即趨于穩定。濕陷性黃土地區的年降雨量稀少(約300mm-500mm),蒸發量遠大于年降雨量,屬于干旱及半干旱氣候地區,濕陷性黃土的天然濕度一般在 10%~22%以內,其飽和度大都在40%~60%以內。當基底壓力不大于地基土的承載力特征值時,壓縮變形值很小。通常不超過上部結構的容許變形值,對建筑物不致產生有害影響,故從壓縮變形的角度考慮,除壓縮性較高、承載力較低的新近堆積黃土及高濕度黃土需要處理地基外,壓縮性較低、承載力較高的黃土可不采取措施處理地基。
濕陷變形是當地基的壓縮變形還未穩定或穩定后,建筑物的荷載未改變,由于地基局部受水浸濕引起的附加變形(即濕陷),它經常是突然發生的,而且很不均勻,尤其是地基受水浸濕初期,一晝夜內往往可產生 15cm~25cm 的濕陷量,因而建筑物的上部結構很難適應和抵抗這種數量大、速率快及不均勻的地基變形,故對建筑物的破壞性較大。濕陷性黃土地基處理的目的:一是消除其全部濕陷量,使處理后的地基變為非濕陷性黃土地基,或采用深基礎、樁基礎穿透全部濕陷性土層,使上部荷載通過基礎或樁基礎轉移至非濕陷性的土(或巖)層中,防止地基產生濕陷;二是消除地基的部分濕陷量,減小被處理地基的總濕陷量,控制下部未處理濕陷性土層的剩余濕陷量不大于設計規定。
鑒于甲類建筑的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濕的可能性和使用上對不均勻沉降的嚴格限制等與其他建筑都有所不同,而且甲類建筑的數量少、投資規模大、工程造價高,一旦出問題,在政治上或經濟上將會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為此不允許甲類建筑出現任何破壞性的變形,也不允許因變形而影響使用,故對其地基處理從嚴,要求消除地基的全部濕陷量。乙、丙類建筑涉及面廣。地基處理過嚴,建設投資明顯增加,不符合我國現有的技術經濟水平,因此只要求消除其地基的部分濕陷量,然后根據地基處理的程度或剩余濕陷量的大小,采取相應的防水措施和結構措施,以彌補地基處理的不足,防止建筑物產生有害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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